案例 | 在“岗前培训”期间,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?

经典案例

张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约定于2018年5月16日至6月19日期间参加岗前培训,不受考勤管理,双方约定培训期间补助3000元/月;2018年6月20日至30日期间,张某在该公司处正式工作,双方约定月工资5000元。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张某出勤至同年6月30日之后遭辞退。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要求确认劳动关系、支付工资等。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公司不服,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,请求确认与张某于2018年5月16日至6月19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不支付相关费用。

争议焦点&裁判结果

争议焦点:在“岗前培训”期间,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?

裁判结果:法院经审理认为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。文化传播公司主张,张某2018年5月16日至6月19日期间属于培训考察期,但根据其自述,该培训系公司安排,培训期间支付相应报酬,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,属于用工范畴。故判决确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张某2016年5月16日至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,公司支付张某该期间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。

律师观点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七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

确认劳动关系首先要确认双方是否符合主体资格,本案中文化传播公司和张某均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。

其次要确认双方是否形成劳动用工关系,本案中在培训期间,张某的岗位培训系文化传播公司安排,公司以要求张某按正常上下班时间打卡形式对其进行了劳动管理。张某事实上也接受了公司的劳动管理,双方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。此外在培训期间,用人单位支付了相应报酬,张某也接受了报酬。故双方形成劳动用工关系。

劳动关系成立,再次还要看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公司是以张某在其岗位上工作为目的为其提供了“岗前培训”。张某之所以接受培训也是为了达到从事公司岗位工作的要求,能够更好地适应公司的经营业务。

因此,“岗前培训”活动构成了公司整个经营业务活动的一部分,与公司经营息息相关。故张某看似在进行岗前入职培训,实际是在从事广义上的劳动工作。由此可见,这里的岗位培训也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。



  联系方式

  • 0311-89246061/89246062
  • zhaopin@qhhro.com
  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路690号金业大厦8层


  • 波浪
  • 波浪
  • 波浪
  • 波浪